【114年度中小及新創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主辦機關)為持續推動創育機構轉型,建構新型態創育生態系,透過補(捐)助中小企業創育機構,協助新創及中小企業鏈結產業資源並創造市場商機;另藉由驅動大企業外部創新,以促進新興產業快速發展,帶動產業轉型升級,特依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補(捐)助中小及新創企業創育機構作業要點」推動本計畫。
本計畫補(捐)助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機構及大專校院,補(捐)助對象及資格條件如下:
(一) 產業加速器(IAP):
匯聚特定主題產業資源並具投資基金 (自有或連結),協助中小及新創企業成長與創造市場商機之依法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大專校院。
(二)高齡產業新創加速器(ATAP):(僅受理獲113年度高齡產業新創加速器補助之執行單位延續申請)
匯聚高齡產業資源並具投資基金(自有或連結),協助中小及新創企業成長與創造市場商機之依法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大專校院,並自有或連結高齡產業相關驗證場域。
(三)企業加速器(CAP):
(四) 申請單位可依其資源及能量採「個別申請」或可由具不同專長之單位「聯合申請」,如為2單位以上之聯合提案,須由其中一家擔任主導單位提出申請。
(五) 同一年度之同一申請單位,不得與其他模組重複提案,亦不得以「聯合申請」於同一模組或其他模組重複提案。已取得前一年「113年度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補助延續案資格者,不得申請新案補助。如欲申請新一年度加速器補助,則須放棄延續案資格。
(六) 申請單位應具備獨立之法人格且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 ,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須為正值。
(七) 計畫投入人力未同時執行其他政府單位育成補(捐)助計畫、育成加速器計畫(如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育成暨天使投資補助等)者。
(一)申請補(捐)助額度:申請單位依其資源能量,擇定欲申請之補(捐)助模組。 本計畫執行期程為 2 年,採分年執行且預算逐年核定,惟主辦機關將配合重點 政策及專家建議保留計畫機制調整之權利:
1.產業加速器:250萬
2.企業加速器:700萬元
3.高齡產業新創加速器(僅受理延續案):500萬
(二)經費編列原則
1. 每一申請案之總經費分為政府補(捐)助款及自籌款二項,政府補(捐)助款占計畫總經費及實際支出比率,以不超過 50%為原則。
2. 參與企業加速器之協作創育機構,與申請單位之經費分配以不超過政府補(捐)助款總額 50%為原則。
(一) 共同申請文件:詳見申請須知。
(二) 個別模組申請文件:
(一) 高齡產業新創加速器:刪除「5.提供社會回饋機制1式」指標。
(二)企業加速器:指標「6.協助培育新創企業誘發投增資金額至少新臺幣 2,300 萬元」及「7.協助培育新創企業取得訂單金額至少新臺幣 2,700 萬元」合併調整為「6.協助培育新創企業誘發投增資或取得訂單金額至少新臺幣 5,000 萬元」指標。
**重要提醒:修正處請見申請須知及申請計畫書黃底**
(一) 申請截止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0月4日(星期五)17:00前完成送件作業(以線上申請平臺收訖時間戳記為準)。
(二) 申請方式:採線上申請作業,請填寫計畫申請表及撰寫計畫書內容,並將應備文件資料上傳。
線上申請網址:創育加速卓越服務網https://incubator.sme.gov.tw/。
**重要提醒**
1.線上申請平臺已於113年9月13日(星期五)17:00因應指標修正調整暫時關閉,後續將於113年9月20日(五)09:00重新開啟。
2.原已送件完成單位,後續將由系統統一調整為「未完成送件」的暫存狀態,以利單位調整工作進度表頁簽及申請計畫書檔案,敬請協助於調整後重新再次完成送件。
(三) 服務窗口:
創育機構協調中心(中國文化大學專案研發中心)
電話:(02)7756-6176#7265梁小姐、7262劉小姐、7266方小姐、7267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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