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111年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只到9/30日止 時間:2022/08/25

公告字號

府建行一字1113917387號

公告依據

「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及「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手冊」。

內容

 

一、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領有有效工廠登記證或特定登記之工廠。
(二)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三)使用液體燃料(不含柴油)或固體燃料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
(四)使用柴油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五)工廠於汰換鍋爐設備後,應符合「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並取得鍋爐檢查合格證、相關安全檢查證明或出廠證明。
(六)本公告所稱工業鍋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以液體、固體燃料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能之設備。

二、補助類型及經費上限:
(一)工業鍋爐相關設備費用:包含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柴油之工業鍋爐設備、更換燃燒器、更換或裝設相關燃燒控制系統等,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設備改善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管線費用:改採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包含衍生之自用戶計量表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鋪設,以及使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蒸汽自用戶計量表至廠內既設蒸汽管銜接點間之蒸汽管線,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管線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111年補助金額為2,100萬元,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府得停止補助。

三、申請作業:
(一)申請文件(如附件1):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111年於本公告生效日起至9月30日,本案申請日期以應備文件送達本府指定之收件處所認定之,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憑),並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施工完成並報本府查驗,經本府查驗合格後,始具補助資格。
1、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書。
2、工業鍋爐改善補助切結書。
3、鍋爐改善工程進度計畫表。
4、預計申請補助項目及費用概算表。
5、有效工廠登記抄本或特定登記工廠。
6、工廠隸屬之公司(商業)行號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
7、工廠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證明文件。
8、足資佐證廠內既存工業鍋爐存在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鍋爐檢查合格證明及鍋爐維修保長紀錄等)。
(二)審查流程:申請人提送之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經本府函文通知補正之日。
(三)補助優先順序:本府審查通過後函知申請人同意補助及預核定補助金額。預核定金額累積逾預算金額時,函知列入候補順序。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府得停止補助。補助優先順序依下列條件順序審查:
1、依完工驗收合格日期之先後順序。
2、依申請日期之先後順序。

四、請款作業:
(一)請款文件(如附件2):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
2、補助款領據。
3、竣工證明表。
4、工業鍋爐改善成效彙整表。
5、補助項目費用明細表(安裝廠商出具補助項目之收據或發票影本,其日期應於民國111年1月1日至民國111年11月15日之間)。
6、補助項目施作成果之相片(施作成果相片拍攝,主要按本次申請補助之施作項目拍攝,須含裝置正面、側面;另須拍攝整體設備含銘牌標示部分,銘牌標示內容須清晰可供判讀)。
7、申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鍋爐檢查合格證或相關安全檢查證明、出廠證明。
9、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蒸汽者,須檢附輸送蒸汽契約書。
(二)審查流程:申請人應於鍋爐改善完工後,檢附上開請款文件報本府辦理查驗事宜。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經本府函文通知補正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得予駁回。文件齊全,書審合格者,經本府派員於實地查驗合格後,始得撥付補助款。

五、申請補助期程:
(一)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
(二)申請期限:111年度於111年9月30日前向本府提出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
(三)完工驗收期限:申請人應於申請當年度10月15日前完工驗收並報府查驗(應備文件送達本府指定之收件處所認定之,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憑),並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經本府查驗合格,未能於期限內完工且經本府查驗合格者,不予補助。
(四)不及完工者:111年度申請補助者,如無法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完成工業鍋爐之改造或汰換,則不予納入111年度補助,得於111年10月31日前以公文敘明緣由並檢附佐證文件,本府將另以專案報請經濟部協處。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如有重複接受相同經費來源補助或實際執行情形與核定內容不符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並追繳已撥款項。
(二)本府得依預算編列額度定期檢討修正,並以公告方式調整補助金額或終止補助;補助期間如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或經費不足時,即停止補助。

聯絡人:林小姐 05-5523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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